建筑業納稅人營改增政策解讀(上)
一、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
(一)納稅人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人,為增值稅納稅人。
(二)扣繳義務人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,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,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(三)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。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。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為一般納稅人,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。
在境內銷售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建筑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。
二、征稅范圍
建筑服務,是指各類建筑物、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、修繕、裝飾、線路、管道、設備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。包括工程服務、安裝服務、修繕服務、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。
三、稅率和征收率
(一)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,稅率為11%。(二)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,征收率為3%。(三)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,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。
四、計稅方法
增值稅計稅方法,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。
(一)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,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。
應納稅額=當期銷項稅額-當期進項稅額
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,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。
(二)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,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,不得抵扣進項稅額。
應納稅額=銷售額×征收率
(三)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。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,但一經選擇,36個月內不得變更。一般納稅人發生建筑服務簡易計稅方法的適用范圍包括:
1.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
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,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費、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。
2.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
甲供工程,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、材料、動力由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。
3.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
建筑工程老項目,是指:
(1)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;(2)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;
(四)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五、建筑服務銷售額
(一)建筑服務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價外費用,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,但不包括以下項目:
1.代為收取并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;2.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。
(二)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,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。
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,應當取得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。否則,不得扣除。
六、建筑業的進項稅額
建筑業進項稅額的主要種類
1.材料費支出。如施工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、輔助材料、機械配件、零件、周轉材料等。2.機械使用費支出。如施工過程中租用外單位機械施工的租賃費以及施工機械的安裝、拆卸費等。3.其他直接費支出。如技術設計費、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、檢驗試驗費、水電費等為工程施工所發生的其他直接生產費用。4.購進的固定資產、無形資產的支出。5.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支出。6.其他允許抵扣的項目。